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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购并的法律监管

来源:1997年第08期 作者:陈东 点击:

有三种法律对购并活动进行监管,即证券法、,州的反购并法。三种法律监管的领域各有侧弱竞争,导致垄断。 5,《塞勒一凯弗维尔法》(1950年)。原来《克莱顿法》的第7条只无规定禁止大公司大量购买竞争者的股票,如果这种购买会大大削弱竞争或导致垄断的话。但它仍允许大公司购买竞争者资户:.即使这种购买会大大削弱竞争或导致垄断,这是《克莱顿法》的漏洞。为了堵住这个漏洞,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塞勒一凯弗维尔法》,对原来的《克莱顿法》的第7条作了修正。修正后的《克莱顿法》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种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的活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石。它规定:“凡是限制儿易或商业活动的合同、以托拉斯或其它形式进行策划“都是非法的。它还规定:“任何人对商业的垄断,或企图实行垄断,或暗中策划垄断”都是违 过里需要指出的是,修正后的(克莱顿法》关心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有些兼并虽然消灭了竞争者,但 ...

《中外企业家》  主管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主办单位:中外企业家杂志社    ISSN:1000-8772    国内刊号:23-1025/F    邮发代号:2-287    创刊年: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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