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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合议制度的重构
来源:2013年第34期 作者:南美华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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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合议制度是实行多人参与、共同裁判的集体决策机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原则上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审理、评议与裁判,共同认定事实、共同对适用法律负责,集体审判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合议制度存在诸多误解,合议制的运行常常偏离现有制度预期的轨道,遏制了合议制度的功能发挥,损害了审判的公正性与权威性。笔者试图从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以及对造成该原因的分析入手,探讨合议制度重构,以期为合议制度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一、我国合议制度的现状及其功能不能充分发挥的原因毋庸讳言,合议庭欠缺独立性以及合议评议机制失范是影响合议制度功能发挥的主要原因。再者,我国的合议制度存在“形合实独”的局面,制约了合议制度功能的正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