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论“或引渡或起诉义务”——基于对中国双边引
来源:2012年第04期 作者:漆世濠 点击:
次
一“、或引渡或起诉义务”概述通常认为,“或引渡或起诉(aut dedere aut judicare)”的概念来源于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的“或引渡或惩罚(aut dedere aut punier)”。他认为,对于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的罪行,独立的国家都有权力实施惩罚,但是“由于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不会允许另一方的武装力量进入其领土以惩罚罪犯,所以罪犯所在的国家就有必要基于受害方的控诉,或者自己对罪犯进行惩罚,或者将他移交给受害方处置”[1(]P31)7。现代国际法承袭了这种观点,但由于现代刑法的目的是起诉被确信为犯罪的人,而不是惩处他们,除非这些人被证明为有罪[2(]P28)4,因此现在通用“或引渡或起诉”这个名词。“或引渡或起诉义务”的目的在于治理有罪不罚的现象,通过给主权国家设定“或引渡或起诉义务”,防止罪犯利用管辖权的间隙逃避惩罚。例如,从1960年至1973年上半年共发生了225起劫机事件,但只10%受到引渡,20%被起诉。这一状况在《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将“ ...
- 上一篇:谁才是真正的世界首富
- 下一篇:浅谈线性规划相关理论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