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目录
文章荟萃
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2012年第04期 作者:郑君芳 郑黎明 点击:
次
一、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及其存在的争议(一)抢劫罪的主观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主观上看,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论是一般抢劫的主观构成,还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构成都离不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定义目的论学说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基础的条件就是犯罪目的,只有符合了以非法占有为基本目的的行为才能符合抢劫定义的首要标准,如为故意杀人而假冒抢劫现场,混淆公安机关的侦察,那么该项犯罪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而非抢劫。(二)对抢劫罪的主观要件认定存在的争议在评论争议前笔者先引用高铭暄教授主编的《刑法专论》中提到一起案例,被告人张某有一天到其哥哥家,见其嫂子在哭,问其为什么哭,其嫂子说:刚才你哥喝醉了,方某和武某来向你哥要账,你哥还给武某170元。姓方的说,你哥也欠他50元,你哥喝得醉醺醺的,就给了他50元。实际上,咱们只欠姓武的钱,不欠姓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