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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释明权
来源:2012年第08期 作者:刘艳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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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与释明权1982年3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成为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对该试行法典,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认为,无论在诉讼程序的运行方面,还是在审理对象的形成以及在证据的调查收集方面,均显示出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绝对的主导权,表现出明显的职权主义的特点。这是一种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的权利被极端强化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而在实践中,法官的作用较之法律条文的规定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当事人提供的事实主张及证据资料只是法官获得信息的渠道之一,法官可以不拘泥于当事人的诉讼资料,也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在依职权调查证据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上,受大陆法系传统观点———“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的影响,法官独揽适用法律的权力,根据案件事实自主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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