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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法学教育改革
来源:2012年第11期 作者:杨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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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是人类整个文明历史中最辉煌的一部分。“法治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的和政治的愿望,即创造‘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1]2法律若要从静态的规范走入社会生活从而成为“活的法律”,必须内化于社会个体自身的认知系统中,使法律的遵守成为社会成员观察、比较和评价他人行为与自身行为之后的自觉选择。这一内化过程相当复杂,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的引导居于核心地位,而法律适用的积极效果从根本上又离不开法律职业者群体的卓越素质和行为的正当性。因而能否塑造出现代法律职业者,是法律能否从纸面走向生活的关键和塑造普遍意义上的社会“法律人”的前提,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一从法治的内在思路来看,法治要求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要求一个完美无缺的法律文本,而且要求一个独立且中立的法律科层,这些无疑都向职业化的法律群体提出了要求,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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