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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誉现行会计制度的分析——基于商誉的本质
来源:2012年第13期 作者:李华 郝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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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商誉及其减值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只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考虑商誉的确认及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就该项规定而言,只是规定了商誉确认的时点及确认方法,并没有对商誉的本质进行说明。我国现行规定,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者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商誉的列示属于部分商誉,即不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