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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需透过表象看本质
来源:2012年第18期 作者:殷惠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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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押权,拍卖或变卖股权,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本文拟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例,探讨股权质押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股权质押——有法可依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那么股权作为质押物已属与法有据。《物权法》出台后,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年9月1日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总局令第32号,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范围、申请人、所需材料、办理程序等事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使股权出质登记走上了实际操作的制度化层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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